单位犯罪刑事合规企业合规反商业贿赂

民营企业防范单位犯罪合规指引

依据现行刑法及2026年司法解释,系统梳理民营企业高频单位犯罪风险清单(贿赂、财税、环境、市场秩序、用工、金融),拆解单位犯罪认定与个人责任,给出可落地的合规体系建设路径与自查清单。民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的刑事风险防范实务指南。

本文原载于「星奕律观」公众号(2026年6月),作者仲玉华律师(高级合伙人)。以下为原文转载,内容未作改动。

民营企业防范单位犯罪合规指引

民营企业防范单位犯罪合规指引

2026年6月 · 约 30 分钟阅读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等

适用对象: 民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

01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责任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为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2. 以单位名义实施
  3. 为单位谋取利益
  4. 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或经其默许
  5.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该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罚金),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或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

  •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实际控制人
  • 对犯罪行为负有直接决策权、指挥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指:

  • 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员工
  • 在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的中层管理人员
  • 经办人、财务人员等

重要提示: 即使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实施,如果经单位决策或为单位利益,仍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反之,如果个人盗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利,则按个人犯罪处理。

(三)法释〔2026〕6号对单位行贿罪认定的新规则

根据法释〔2026〕6号第十六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 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 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反面规则——个人犯罪认定: 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合规启示: 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一人公司,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否则可能面临”由单位犯罪升格为个人犯罪”的风险,个人面临更重的刑罚。

02 民营企业高频单位犯罪风险清单

(一)贿赂类犯罪

1.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行为方式: 公司、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入罪标准(法释〔2026〕6号第四条):

情节标准
情节严重(入罪)20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入罪,具备加重情形)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加重情形包括:

  •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
  •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行为方式: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入罪标准(法释〔2026〕6号第二条):

情节标准
个人行贿20万元以上(或10万元以上具备加重情形)
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

3.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行为方式: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

  •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
  •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实务要点: 此罪名针对的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常见于商业贿赂场景——向其他民营企业的采购人员、管理人员输送利益以获取商业机会。

4.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为方式: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入罪标准(法释〔2016〕9号第十条):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5.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行为方式: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标准(法释〔2026〕6号第三条): 介绍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或5万元以上具备加重情形)。

合规警示: 企业员工或中间人为企业业务”牵线搭桥”并传递贿赂款物,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或行贿共犯。企业必须建立”反居间贿赂”机制。

(二)财税类犯罪

1.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行为方式: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入罪标准: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虚开发票类犯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

常见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行为方式: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合规重点: “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应当一致,任何拆分都存在虚开风险。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1.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入罪标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等。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四)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常见民营企业家涉罪领域: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

2.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入罪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五)劳动用工类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入罪标准: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六)金融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入罪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三十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03 法释〔2026〕6号对民营企业合规的特殊影响

(一)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新规则

对于单位行贿犯罪,以下情形将导致从重处罚:

  •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 ——多次向多人行贿,或行贿数额巨大的
  • 在特定领域行贿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行贿
  • 向特定人员行贿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
  •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合规警示: 企业在招投标、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等环节的”疏通关系”行为,在新解释下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风险。

(二)违法所得追缴的新规则

法释〔2026〕6号第二十三条对违法所得追缴作出了详细规定:

  • 追缴范围扩大: 不仅追缴违法所得原物,已转化为其他财物的也追缴
  • 混合财产可分割追缴: 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合后转化的,追缴对应份额及收益
  • 等值追缴机制: 原物无法找到、被善意取得、价值灭失的,可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 向行贿人追缴: 赃款赃物已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

合规警示: 企业通过行贿获取的利益——无论已经转化为何种形式——都可能被追缴。

(三)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新标准

法释〔2026〕6号第十六条新增了”财产混同”规则:

  • 单位行贿的认定: 单位集体决定或实际控制人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 个人行贿的认定: 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行贿获得的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按个人行贿处理

合规警示: 一人公司、家族企业中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的情况非常普遍。在新规则下,这种混同不仅导致公司面纱被刺破,还可能导致从”单位行贿罪”升格为”行贿罪”,个人面临更重的刑罚。

04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某园林公司单位行贿案

云南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承揽市政工程项目过程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并经手,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00余万元。法院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判处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合规启示: 法定代表人的行贿决策可以被认定为单位意志,法定代表人个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皮革公司污染环境案

某皮革加工企业将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水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某民营企业合规整改不起诉案

某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单位行贿,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检察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企业负责人依法提起公诉。

合规启示: 企业合规建设不仅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在涉罪后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

05 民营企业单位犯罪合规体系建设

(一)合规组织架构

层级职责组成
合规委员会/合规领导小组制定合规战略,审议重大合规事项董事长/总经理牵头,法务、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与
业务部门合规联络员在业务一线落实合规要求各部门指定专人

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或合规管理经验,具有独立性和适当的职权,建议由法务总监、合规总监或外部律师兼任。

(二)重点合规制度建设

1. 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 ——明确禁止任何形式行贿;建立礼品招待审批、捐赠赞助审批、利益冲突申报、第三方合规尽调、商业伙伴合规承诺制度。

领域措施
招投标禁止与招标方私下接触;禁止围标串标;建立投标合规审查流程
采购/销售建立反商业贿赂条款;对供应商进行合规评估
第三方合作对代理商、中介机构进行合规尽职调查;签订合规协议
费用报销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大额费用进行合规审查

2. 财税合规制度 ——依法纳税申报;确保发票真实合法;建立”三流一致”审核机制;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建立独立财务制度。

3. 环保合规制度 ——依法取得环评审批;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环境应急预案。

4. 劳动用工合规制度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报酬;依法缴纳社保;禁止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支付。

5. 知识产权合规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使用他人商标专利须获授权;对OEM/ODM合作方进行知识产权合规审查。

(三)合规运行机制

  • 合规审查机制: 事前审查(重大决策/合同/业务拓展)→ 事中监测(高风险领域)→ 事后评估(定期风险评估)
  • 合规培训机制: 全员每年至少一次,管理层每半年至少一次,高风险岗位重点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
  • 内部举报机制: 畅通举报渠道,严格保密,有效举报奖励,禁止打击报复
  • 合规调查机制: 及时启动内部调查,必要时聘请外部律师会计师,注意证据保全

(四)合规文化建设

管理层公开承诺合规经营、将”合法合规经营”纳入核心价值观、合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06 涉罪后的应对策略

  1. 主动配合调查: 不得隐匿销毁证据;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2. 企业合规整改: 立即启动,全面排查风险点,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整改报告
  3. 违法所得处理: 主动退缴,争取从宽,妥善处理涉案财物
  4. 聘请专业法律团队: 第一时间聘请刑事辩护律师与合规专业律师

07 合规自查清单

贿赂风险自查: 是否存在向公职人员送礼/好处费;招投标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或行贿;是否存在向其他企业人员输送利益;是否存在账外暗中回扣;礼品招待是否有规范审批;对代理商中介是否做合规尽调;是否建立反商业贿赂制度。

财税合规自查: 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发票管理是否规范;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严格区分;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大额现金交易是否有合法依据。

环保合规自查: 是否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处置是否合法。

劳动用工自查: 是否按时足额支付报酬;是否依法缴纳社保;是否存在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支付。

08 主要法律依据索引

条文罪名单位犯罪
第30条单位犯罪一般规定
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单位20万以上)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09 附则

本指引依据截至2026年6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编制,旨在为民营企业预防单位犯罪提供合规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本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 仲玉华 高级合伙人

涉外人才库律师 / 资深公司法与金融业务律师 / 陕西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法学会陕西省财税法研究委员会常务理事

业务领域: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制定、涉股权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诉讼及仲裁、公司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与股权融资、企业劳动用工等合规辅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